近日,眉县法院执行局妥善执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恩怨”,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为某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张某通过他人转租经营该村门店,后双方因租赁事宜发生争执,李某便采取断水断电迫使被告搬离。年4月份,被告之父指使其子以“眉坞小贝”等网名在宝鸡吧、眉县吧、眉县宣传吧等媒体发表“原告以维护村集体利益之名,行压迫底层群众之事、无法无天,非法作恶等”言论,导致部分网民跟帖恶意评论,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不当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损他人名誉。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通过贴吧发表针对原告的言论,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原告人格,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公正评价,故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宝鸡吧、眉县吧、眉县宣传吧、抖音等媒体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父子迟迟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了解事情原委后,认为该案的执行标的较为特殊,便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就本案的履行义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原告表示只要被告态度诚恳,他也愿意作出让步,张某的态度也从最初的“放之任之”转变为“主动化解”,对原告表示“对不起”,并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张某当即通过眉县贴吧、眉县宣传吧、抖音等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积极给付部分精神抚慰金。双方当事人也都表示愿意放下过去的“恩怨”,共建和谐邻里关系。
至此,该起名誉权纠纷仅耗时三天,便顺利执结,不仅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费用,也有利于矛盾的顺利解决。同时,通过互联网新媒体传播的方式,利用身边人、身边事现身说法,发挥了执行个案的价值引导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名誉权保护同样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