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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法院一审公开审理13人生产销售假化

2月24日,眉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13人生产、销售假化肥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年2月开始,被告人柯某在未取得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下,篡改湖北金正大系列等化肥包装袋版面并制成肥料包装袋,雇佣刘某、柯某某、员某生产或运输,在陕西武功、兴平市等地通过灌装、倒换包装生产伪劣肥料进行销售,生产总量余吨,销售余吨。被告人南某、白某从柯某等人处大量购进伪劣肥料对外销售。杨某将按“同一配方”生产的山东玉德源、湖北金正大、隆丰源等品牌的伪劣肥料销售至兴平市、宝鸡市及甘肃省平凉市等地,生产数量余吨,田某负责回收货款。巨某用虚假手续作为掩护,生产、销售湖北金正大硝酸铵钾、硫酸铵锌等品牌伪劣肥料累计余吨,曹某作为该公司主要销售人员,在明知的情况下将伪劣肥料销售给梁某、康某等人。王某、蔡某、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柯某等人处购进伪劣肥料对外销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杨某、巨某、曹某、田某等13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伪劣肥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依次作了最后陈述,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

为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政策,眉县法院在庭审中对出庭的取保候审被告人、辩护人、旁听人员严格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并测温,被羁押的被告人通过视频提讯系统同步至庭审现场,案件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直播。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供稿:刘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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