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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取酬案例及评析以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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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眉县猴娃桥果业专业合作社于年3月注册登记,出资总额万元,目前有成员户,拥有固定资产万元。合作社经营场所占地5.3亩,拥有11间房的两层办公楼1栋,还投资建设了平方米的钢构彩钢房屋37间,建起了猕猴桃精选自动作业流水线、冷藏库、农产品展示大厅、农资贮藏库、农资门市部、无遮挡会议大厅等配套设施,为陕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在以朱继宏为首的理事会的带领下,合作社在48个村建立了多亩标准化示范基地,先后申请了绿色认证、有机转换认证、良好认证、质量认证;注册了“猴娃桥”商标,“猴娃桥”猕猴桃先后荣获年陕西省猕猴桃优质品牌、第二十四届中国杨凌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博览会后稷特别奖、世界猕猴桃大会暨中国·陕西(眉县)第六届猕猴桃产业发展大会参展奖。年,合作社销售猕猴桃万斤,其中电商销售万斤、线下销售万斤,果农平均每亩增产20%,每亩增收元—元。合作社已发展成为一个集示范基地建设、科技培训、技物配套全程服务、标准化生产、优质品牌培育于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理事会由11位成员组成,朱继宏担任理事长,解红太担任副理事长,冯亮、张亚红、张万贤、张常利、杨社里、张新田、薛建堂、岳军怀、梁海平担任理事。其中理事长朱继宏主要负责合作社的全盘工作,重点抓财务审批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副理事长解红太和其他9位理事,均聘请为猴娃桥果业基地站长,主要负责各基地的管理工作,大力开展产前(技术培训会议组织、农资调配、签定协议)、产中(技术指导、农资配送、检查督促)、产后(适时采摘、分级挑选、组织销售)的全程产业化延伸服务。与此同时,每位理事也有业务分工:副理事长解红太为基地业务总负责,冯亮、张亚红分管市场营销,张万贤、张常利分管电商,杨社里分管财务,张新田分管贮藏,薛建堂、岳军怀分管流水线,梁海平分管物资供应。

理事长朱继宏是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中唯一领取薪酬的人员,他于年通过陕西省农业职业经理人考核,当年经理事会一致投票通过,聘为合作社总经理,基本工资为元/月。

他以高级农艺师的身份被合作社聘请为猕猴桃技术田间培训专家,常年以猕猴桃标准化生产十大关键技术为指导,积极开展科技培训,坚持创新培训方式。全年除冬季培训在会议室讲课外,生长季节坚持到果园实地现场指导。全年深入10个基地逐户指导督促猕猴桃管理,开展社会化服务;严格执行眉县猕猴桃标准化生产十大技术要点,针对关键生产作业环节每年召开猕猴桃技术培训会不少于5次,为果农答疑解惑。经合作社考核合格后,朱继宏以技术专家身份每月从合作社领取元/月的专家劳务费。

其他理事会成员没有固定工资,但是他们在完成合作社给予的任务职责之后,能获得相应奖励。一是理事会成员都是某个片区生产基地的站长(负责人),在为合作社集货猕猴桃时获得按斤计算的代办费。二是理事会成员有现金入股,在合作社进行盈余分配时能获得股金分红。三是执行力强,完成既定任务目标的理事会成员,能获得理事长额外给予的股权分红方面激励。四是理事会成员都种植有猕猴桃,担任合作社理事之后可以更好销售猕猴桃、获得更好的生产销售收益。五是农闲时间理事会成员可以参与旅游、参观、学习等各种活动,享受组织福利、增强团队凝聚力。此外,合作社还规定,只有出资成员才能被推荐参加理事选举、担任合作社理事,这就增强了理事会成员和合作社之间的利益联结紧密程度。

案例点评:

对于农民合作社理事会成员能否取酬的问题,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张天佐司长在本刊第8期撰文作了深刻分析。陕西省眉县猴娃桥果业专业合作社的实践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印证了合作社决策权与经营权未分离时,理事会成员同时兼任经营管理者的角色,是可以以经营管理者的身份取酬的。

理事会成员兼任经营管理人员,可以以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取酬。总体看,我国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小,实力弱,多数还没有足够大的经营规模和足够强的经济能力聘请职业管理团队,由理事会成员兼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实践的必然结果,也是可行有效的路子。陕西省眉县猴娃桥果业专业合作社建立了经营管理团队,经营管理成员与理事会成员高度一致。其中,理事长朱继宏兼任总经理,以总经理的身份每月领取元的固定工资。其他理事会成员分别负责生产、电商、营销、贮藏、物资等业务,按照工作完成情况领取绩效工资。这种安排,一方面通过理事会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可以让理事更加熟知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决策和经营职责;另一方面充分挖掘利用本地人才,实行决策、经营职责一肩挑,可以有效解决农业农村人才短缺的难题。

理事会成员都是从合作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的,不应当以理事身份取酬。朱继宏解释,这些理事都是合作社的成员,有的以现金出资,有的从事猕猴桃种植,大家可以现金、交易量(额)等要素从合作社分配盈余。此外,理事会成员对合作社负有信托责任,领取薪酬可能会导致他们是为赚钱而不是为合作社的利益而工作,从而影响其履行职责的公正性。

(案例撰写:邵科,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案例点评:李世武,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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