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群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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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破1-1号
本院按照宝鸡新丰化工有限公司的请求,于年7月10日裁定受理宝鸡新丰化工有限公司休业整理一案,并于年7月23日指定陕西华凌休业整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为宝鸡新丰化工有限公司办理人。宝鸡新丰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应自年9月30日前,向宝鸡新丰化工有限公司办理人(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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