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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等六人非法猎捕杀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秦岭野生动物保护类案监督综合治理

针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办案中举一反三,扩大效果,办理秦岭野生动物保护系列案件4件,并针对监管漏洞,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年9月间,王某甲与苏某某合谋在山中捕猎野生动物出售牟利,后与刘某某、孙某某、王某乙在秦岭北麓山林中架设“电猫”,多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王某甲等5人共非法猎杀亚洲黑熊2头、野猪15头、小麂3只、狗獾1只、草兔2只,除1头黑熊未出售外,其余出售给卢某某,非法获利元。经陕西省野生动物研究所鉴定:亚洲黑熊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狗獾系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草兔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年1月,眉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王某甲等6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发现王某甲等6人的行为侵害秦岭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为确定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数额,眉县人民检察院委托陕西省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两名专家,根据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等级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等规定,核算野生动物的价值为1头黑熊元,1只小麂元,1只狗獾元,1头野猪元,1只草免80元,共计元。同年1月23日,眉县人民检察院在《宝鸡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年3月27日,眉县人民检察院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甲等6人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令王某甲等6人就猎捕、杀害、购买1头亚洲黑熊、15头野猪、3只小麂、1只狗獾、2只草兔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元;判令王某甲等5人就猎捕、杀害1头亚洲黑熊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元。年7月15日,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甲等6人因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该6人分别就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元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已执行到位,侵权人在《三秦都市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办理期间,眉县人民检察院深入挖掘同类案件线索,另外办理4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月30日,起诉白某某等2人猎捕、杀害2只林麝,收购2头黑熊一案,起诉张某某等7人猎捕、杀害1头黑熊一案;5月5日,起诉尹某某等3人猎捕杀害1头黑熊、6头野猪一案;7月30日,起诉张某月等4人非法狩猎3头野猪、1只狗獾一案。法院均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上述4起案件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4.2万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侵权人均在《华商报》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监管漏洞,眉县人民检察院向眉县林业局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分析、掌握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情况,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做好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眉县林业局开展了打击整治破坏秦岭野生动物资源专项活动,联合乡镇政府、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农家乐、酒店、农贸市场、冷库、客货运站点、物流快递站点等经营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建立了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联席会议制度及网格化巡护制度,逐级夯实监管责任,形成了严防、严控工作格局。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侵权人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亚洲黑熊及其他野生动物非法猎杀,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既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也要求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检察机关举一反三,在同类刑事案件中深入挖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系列案件。同时,针对当地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漏洞,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开展了专项活动,建立了长效机制。

来源:眉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来源: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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