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柯某某等十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主犯柯某某、杨某分别获刑十五年、十三年,巨某、南某等五人获刑七年至九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柯某某肆意篡改湖北金正大系列、德州益田丰系列等化肥包装袋版面,任意设计制作隆丰源系列、湖北美稀、青岛美稀等系列化肥包装袋,雇佣柯某甲、员某、刘某生产、运输,在陕西武功、兴平市等地通过灌装硫酸铵、倒换包装生产伪劣肥料进行销售,销售额达万余元。杨某、田某、巨某、曹某在经营公司期间,利用虚假委托手续,按照“同一配方”生产山东玉德源、湖北金正大、隆丰源等品牌的伪劣肥料,销售至兴平市、宝鸡市、延安市及甘肃省平凉市等地,杨某、田某生产销售金额达余万元,巨某、曹某生产销售金额达余万元。南某、白某、王某、蔡某、梁某等人明知以上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肥料,而仍然予以进购并加价销售,销售金额达6万元至50万元。上述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扰乱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害了广大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将严重危及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种植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必须严厉打击!
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杨某、巨某等八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出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南某等五人明知不合格产品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从犯等不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撰稿:任皎)
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