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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额巨大眉县常委宣传部长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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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刘怀亮,男,年出生,原系眉县书记,眉县宣传部长,中共宝鸡市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陕西省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岐山县书记,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蔡家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年2月25日因涉嫌严重违法,涉嫌犯罪被宝鸡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怀亮犯受贿罪一案,于年10月8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审理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于年11月21日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怀亮在眉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中共蔡家坡经开区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蔡家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产共计.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怀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变相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怀亮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怀亮因违纪问题被监察调查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调查机关当时并不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怀亮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认罪行,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全部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刘怀亮辩护人之辩护意见,其中关于收受王某丁13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中,理由是当时眉县房价只有每平方米二千多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事实认定及性质认定与当时房价无关;关于收受庞某某5万元购物卡明确是对刘怀亮帮助行为的感谢,且本案证据已经排除该5万元购物卡是为了争取项目即公务支出;关于以低于市场价97.万元购买房屋的性质问题,经查,此时房产交易是否完成并不影响该行为的性质认定,对此房产交易是否完成并不影响该行为的性质认定,对此,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即未变更权属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对于辩护人辩护意见中其他关于行为性质认定部分,因与被告人刘怀亮辩解相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评析意见与对被告人刘怀亮的辩解部分相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怀亮有自首情节、退赃积极、真诚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或属实,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据此可依法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怀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怀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之前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止。罚金已经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2万元,剩余8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及克金条,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对于被告人刘怀亮退缴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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