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县人民检察院对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东关村某村民小组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现场监督。
该院在民事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该案自年提起民事诉讼,年二审终审后,被告人刘某某至今仍不执行生效判决,致使村集体财产严重受损,为维护村民集体利益,眉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租赁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因该执行地点位于眉县主城区,人流量较大,为确保该执行活动依法顺利进行,该院就执行方案、程序和安全防范预案等与县法院提前进行沟通,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4月22日,该院派员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进行了全程现场监督,认真审查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依据合法。在执行过程中,第二检察部干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财产登记多件物品逐一进行了核实,对腾空押运的过程进行了监督,并跟车前往放置物品的仓库比对财产清单,再次进行了核对,随后对腾退现场进行了清查,确保财产无损坏、无遗漏。
现场清查、监督
此次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不仅实现了对法院执行权的有效监督,而且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和监督,使监督权和执行权形成合力,提高了执行行为的抗干扰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对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民行检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也具有重要意义。
文字:柏晔
审核:高普亮
编辑:杜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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