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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帝国的两起为父报仇杀人案

一、《张氏兄弟为父报仇杀人案》

案情简介:

开元二十三年,有人举报雋州都督张审素贪污受贿,朝廷派遣监察御史杨汪查办此案,一时间,风声鹤唳,张审素手下人击杀举报人、胁迫杨汪向朝廷澄明张审素之冤,朝廷派兵击杀绑架人,杨汪上奏“张审素涉嫌谋反”,井审理依法处死张审素,其二子张瑝、张琇流放岭南。后来,张瑝张琇兄弟潜逃回洛阳,手刃杀父仇人殿中侍御史杨万顷(曾用名杨汪)之后,将喊冤书贴在杀人工具斧头之上,准备前往江南击杀剩余的杀父仇人,走到山东时,被逮捕。

各方意见

群众意见:此二子,痛其父被冤死,含愤忍垢,潜行千里为父报仇,有孝心、有勇气,请求赦免其罪。

宰相张九龄认为:宜宥其罪。

副宰相李林甫认为:若赦免此二人,必坏国法。

皇帝唐玄宗李隆基认为:国家设立法律就是为了禁止私人仇杀,如果人人都可私自为父报仇,相互仇杀,何时能止,法律必须严格执行,就算是大孝子曾参杀人也必须处死,这个口子不能开。宜付河南府杖杀。

处理结果:以律杖杀。

二、《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人案》

大唐武则天时期,同州下邽县公安局长赵师韫杀害同县徐爽,徐爽之子徐元庆呼告无门,遂潜入京畿附近的一家政府招待所当服务员,等待时机,谋刺杀父仇人赵师韫。皇天不负有心人,已调入中央担任殿中侍御史的赵师韫恰巧因公事歇息该招待所,徐元庆趁夜深人静之时,潜入其室,手刃赵师韫。然后,前往当地政府投案自首。该案一出,民意汹汹,朝廷之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审此案的官员进退维谷、左右为难,依法当杀,但杀之民意汹汹,必为群众口水淹死、脊梁骨被戳死,按大唐法律规定,依法将此案呈报最高仲裁者武则天请示。

群众意见:徐元庆为父报仇、孝烈彰著,不该死。

监察御史陈子昂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其情可悯,然毕竟触犯国法,不杀则有亏国法、遗患无穷。杀之、则违背人情伦常。他建议:“依律处死徐元庆、维护国法,然后官方出面表彰徐元庆的孝行勇烈。”

柳宗元(离事发已七八十年)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徐爽是否是冤死,如果是,徐元庆穷尽公力救济无果后为父报仇,其罪可赦。如果不是,则必须依律制裁。诛而后表,表明法律与道德相对立,不符合大唐律法“礼法合一”的基本原则。陈子昂这种自以为聪明的建议只能说明他逻辑思维混乱,是一个纯粹的不折不扣的法盲。

武则天认为:陈子昂此法甚好,采纳。

处理结果:依律处死、死后表彰。

研究心得:纵览中国法制史,就像饱览一条波涛汹涌、汪洋横恣、波澜壮阔的大河画卷,从巍峨的昆仑山自西而东穿山越岭、一路奔腾喧嚣、流入渤海,自后东归大海。法治和德治的争论历经劫波、在当今世界先进文明的价值体系之中,依法治国已成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煌煌圣言。

对战国时期秦国开府丞相、著名改革家商鞅对此的经典论述深度阐述可知:法、大爱不爱,法一经颁布实施,举国上下,一体尊奉,法不纵君王,法不遗匹夫。法治与德治乃两不相容之物,如冰炭不能同炉、水火不能相容,德治和法治、法律与道德必有层次分明之位阶,民众通晓之主次,就好像天无二日、国无二君一样,一个国家的治国方略必须是一元的、必须有主有次、裁判的规则依据必须只有一个。法以对犯罪者等个体、群体之制裁而保障法所保护范围之内所有人之利益。法非万能,法受限于立法者水平之所限,必然有缺陷,故在立法之时当穷尽所能,将天理、国法、人情深度融合制成。立法之时未成法考虑人情,制成法则不容人情。法如巍峨之高山、屹立于天地之间、衡量世间之纷争、彰显人间之正义,不惧惊雷、不畏风霜,法在未改变修订废除之前,哪怕洪流滔天、山崩地裂,绝不能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为任何人亏法而行,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严肃性就决定了它的不妥协性。法治之所以不昌,只因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小聪明小权宜之计的毁法、坏法、亏法的和稀泥做法。法适用过程中的妥协性,只会加大执法者的自由裁量,严重影响法的明确性要求,使更多的人陷入不可知、不可预测、不能理性判断的危险之中。执法者的短视是对所有受法律保护的人们的最大伤害。所以,商鞅主张“惟法是从,一断于法”。商鞅变法前的秦国,私斗成风,商鞅变法后,严禁民间私斗,违者治罪。

然秦国老氏族眉县发生几百人械斗,死伤惨重,商鞅得知后,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当时的有些朝臣及眉县县令都主张兹事体大、宜和谐处置,商鞅严厉拒绝,认为此举亏法,伤害国家法律严肃性,所以最后在渭水河畔处死参与私斗的六百余人,当地县令也被渎职罪,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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