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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法门寺双姣奇缘中的理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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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西北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焦祎婕律师的赐稿授权,原标题为《宋巧姣的理与义》,很冒昧的进行了改动。看完该案后,我最先想到的,是清朝冤案《杨乃武与小白菜》,二者之间有很多相似相通的地方。国人历来对情理法概念的前后顺序,也不是偶然的。河南内乡县衙,就有一块匾额书“天理国法人情”,就反映着旧时人们对三者轻重关系价值判断。在当时的国人看来,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更次。木林之前曾写过一篇文章《传统观念中的情理法,与现代交警执法中的情理法,会有哪些区别?》(主要观点来源于范忠信、郑定、詹学农著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修订版)》),里面有古人情理法的一些基础理论可供参考。

“理义正哪怕那王法律条!”——宋巧姣(出自《法门寺》剧本(根据《京剧汇编》第四十集:潘侠风藏本整理)。

宋巧姣之诉

在我的故乡陕西眉县流传着这样一个古老的戏剧故事——《宋巧姣告状》(又名《法门寺》)。根据《眉县志》的记载,这出戏剧是根据明朝时发生在眉县的一个真实案件所改编而成的,世代流传,经久不衰。

宋巧姣的丈夫是一位名叫傅朋的世袭指挥。一日傅朋在路上遗失玉镯一只,被孙家庄的孙玉姣拾得。

这一幕恰巧被刘媒婆看在眼里,刘媒婆从孙玉姣处骗来绣鞋,欲勾奸卖奸。

刘媒婆之子刘彪知晓绣鞋之事,遂拿着绣鞋找到傅朋,意欲敲诈傅朋,遇乡约刘公道从中规劝化解。

刘彪气不过,趁夜色前往孙家庄“捉奸”,不想误杀了走亲戚住在孙家的孙玉姣舅父、妗母。

刘彪发觉杀错人后,欲嫁祸刘公道出气,便将女尸人头扔到了刘公道家里。

刘公道发现人头并没有立即报案,而是命长工宋兴儿(宋巧姣胞弟)将人头填井,还将宋兴儿用铁镐拍入井中灭口。完事之后,刘公道到县衙状告宋兴儿盗窃潜逃。

在第一个孙玉娇舅父母被杀案中,县令赵廉在查出绣鞋之事后,判断为因奸杀人,将宋巧姣夫傅朋收监,屈打成招。在第二个宋巧姣弟宋兴儿盗窃案中,县令赵廉判宋父偿还被盗钱财,宋家无力偿还,宋父亦被收监。

宋巧姣在探监之时了解到实情,判断凶手可能是刘彪。

逢太后来到法门寺上香,宋巧姣遂拦驾告状,为亲人伸冤。宋巧姣作为原告请求太后主持正义,为民平反,言下之意就是县令是个“糊涂官”判错了案。

宋父提醒女儿:“状告七品官其罪非小”。宋巧姣答:“理义正哪怕那王法律条。”

民女宋巧姣告状的故事一方面作为孝义典范备受称赞,另一方面宋追求真理正义不具权贵的精神可歌可叹!

以上故事是根据现存的戏剧唱词整理而来。

之所以说宋巧姣告状确有其事,是因为《眉县志》中记载,发生于明代正德年初的一起杀人案引起的民女宋巧姣告御状的诉状确实存在。宋巧姣的诉状,自明历经清朝至民国末年,一直在县衙(县公署、县政府)档案室,保存了年。

直到年6月初,眉县人民政府首任县长黑长荣还看过此状,后宋巧姣的诉状很可能在“扶眉战役”中遗失。

根据黑长荣的回忆,他年看到的宋巧姣的诉状是用毛笔正楷字写在麻纸上的,有厚厚的一沓子。诉状夹在卷宗中间,麻纸的边缘已经泛黄,而中间还没有变色。诉状的正楷字字迹工整,并用红色绸子(或绫子)包裹着。遗憾的是,由于当时时局紧张,工作繁忙,黑长荣并未来记得及细看诉状内容。

根据民国时期眉县政府田粮科科长李凌霄的回忆,他在民国三十二年左右,在县政府田粮科楼上清理堆放的杂物时偶然发现了宋巧姣告状的状子。当时看到状子的情况是:“毛笔楷书,很工整,竖写在麻纸上。涉及到有官衔的人名时,诉状就抬头另起一行,格式很讲究。”由此看来,这份救她一命的诉状,内容详实,条理清晰,这增加了她胜诉的几率(当然也有可能宋巧姣并不识字,诉状是由他人代写,正当的推理,那这个人最有可能就是她蒙冤入狱的丈夫,通晓经史的世袭指挥傅朋)。

宋巧姣深知自己告状的行为不合礼法,身为女子自觉羞耻,还会因此断送性命。

宋巧姣赶到太后拜佛敬香的法门寺喊冤,未见到太后真容就差点被刘瑾下令杀掉。关键时刻,太后说了一句“大佛宝殿,哪有杀人的道理?看那女子身旁有状无状?”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宋巧姣的诉状在第一次拜访太后的时候救了她一命。

现如今去法院打官司,没有诉状虽说不能立案,倒也不至于杀头。

明朝时候,先不说“登闻鼓”这样的直诉制度,单说本案拒绝受理的第一条理由,依据刘瑾的意思是无管辖权,意思就是你这刁民越级了,你的案子有父母官给你管,你怎敢来麻烦太后。接下来,因为携带诉状而不是单纯喊冤,太后接下了宋巧姣的诉状,并听过太监的宣读(书面审查)后召见了原告宋巧姣。

宋在诉状中状告县令在没有找到凶器,没有见证的情况下迫使丈夫屈打成招,还将“还不起钱”的父亲关押在监。

太后见过宋巧姣后,命刘瑾查明此案。

刘瑾唤来了县令赵廉,审问了刘媒婆之后,命县令三日带齐人犯。

刘瑾给宋巧姣的答复是样的,案子收下了,等待判决结果,随传随到,路费报销。

听完整个案件经过之后让人不觉倒吸一口凉气。

这不就是一只玉镯引发的血案?

一案三命,这一个案件造成了三人直接死亡的重大恶性后果。

民女宋巧姣牵连其中,面对胞弟被杀、丈夫处死、父亲被捕的人生困局,命运之锁又将如何解开?

理与义,理义合一是宋巧姣打开命运之锁的珍贵钥匙。

宋巧姣的“理”

宋巧姣的“理”是种中国老百姓最朴素的“理”。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宋巧姣显然是讲道理、明事理的人。

宋巧姣的丈夫傅朋是个世袭指挥,这一点不得不提。

在刘瑾断案过程中,曾问县令赵廉,将无辜的世袭指挥收押在监,有没有把皇上放在眼里。可以理解为傅朋家是世袭的军官,是有身份地位的人物,虽家道中落但仍普通人还是不同。也许是这一层身份缘故使得案件在太后跟前受到了重视也不无可能。

宋巧姣在诉讼时首先强调了自己是傅朋明媒正娶的妻子,言下之意表明自己具有原告资格。在被县令赵廉威胁回去县衙“不得干休”之时,宋巧姣仍然坚持自己是替夫伸冤而不是所谓的告“刁状”。宋巧姣知道丈夫不是杀人凶手,所以在诉讼过程中表现得没有丝毫理亏。

宋巧姣的表现,已经超出了我们对中国传统女性一贯认知。

如果说去法门寺告状苏巧姣依靠的是一腔勇气,那么开始进行的诉讼过程处处展现了这位平凡中国女性的“明理”智慧。

宋巧姣重点抓住县令在没有找到作案凶器也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将丈夫屈打成招。宋巧姣进而指出本案关键证人刘媒婆索要绣鞋一事,进而引出刘媒婆的儿子刘彪敲诈勒索傅朋这一关键线索。此时宋巧姣还不知道胞弟宋兴儿已经遇害,还将刘瑾报销的路费转交父亲,父亲继续四处寻找宋兴儿的下落。宋巧姣没有纠缠于丈夫傅朋和孙玉姣的那一点捕风捉影之事,哪怕丈夫真的是有所风月,也绝不致重罪加身处死,表现得很是识大体,非常的理性主义。

宋巧姣在介绍刘彪时候,充分的调动了背景考察。

与世袭指挥傅朋相比,刘彪是个游手好闲的泼皮无赖,这降低了对丈夫傅朋的嫌疑而引起了案件焦点向刘彪方向展开调查的进一步转移。

在随后的调查中,刘彪被押上大堂,随之一起呈上来的还有本案的凶器钢刀一把,物证绣鞋一只。宋巧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控诉,最终使得案件获得了重大突破。事实上,一开始宋巧姣的手上并没有为夫洗刷冤屈的直接证据,她只是认为自己“占理”,她受了冤屈需要找到“权威”主持公道。

随着刘彪的归案,刘彪交代将人头扔进刘公道家之事。刘公道到案交代将人头扔进朱砂井中,在井中发现宋兴儿尸体和孙玉姣妗母人头。至此,真相大白。三天之期到来,判决结果是一命抵一命,一案抵一案,处刘彪、刘公道死刑。

严格意义上来说,宋巧姣的告状更倾向于是一次涉诉上访。

为什么说这是一场上访而不是诉讼呢?宋巧姣的告状不符合当时的直诉程序,太后更不是接收直诉案件的裁判主体。无论宋巧姣是不是“法盲”,她都聪明且理智。刘瑾称赞道宋巧姣是女中魁娥。如果寻求正常的救济途径,不仅时间漫长、程序繁杂而且受到公正审判的概率并不大。宋巧姣抓住了太后在法门寺烧香的这次绝妙机会,理智的表达了自己的诉求,理性的处理了案件中的层层关系,在为夫伸冤的过程中也尽可能的保护了自己。

当刘瑾向宋巧姣宣布判决结果之后,宋巧姣说了一句:“民女要面谢皇太!”刘瑾夸她“有良心!”。

常言道“法外开恩”。

向太后喊冤正常的处理结果恐怕是像刘瑾最初的决定那样,将告状人赶出去(也可能是杀掉)或交由地方官处理,宋巧姣无疑是幸运的,在礼佛的太后不忍在佛堂杀生,在清楚民冤之后并没有亲自审理而是交由行政官办理,太后认为查清此案胜似烧香还愿。

显然是宋巧姣的“理”触动了这位同为女性的老妇人。

试想一下在封建社会女性抛头露面所遭受的非议,更何况本案的起因疑似风月之事,县令已仓促判定为由奸情引发的血案,宋巧姣面对的是一整个时代的斥责与贬低,她别无选择。

宋巧姣的“义”

宋巧姣的胞弟宋兴儿在刘公道家做工,却被控诉偷了十两纹银去向不知,宋父因偿还不起纹银而被县令羁押。与此同时,宋巧姣的丈夫身陷死牢,宋巧姣孤立无援,陷入绝望之地。

宋巧姣是深明大义的女人。

常言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到头各自飞。”宋巧姣选择搭救丈夫是夫妻之义,可谓是有情有义、义无反顾。

宋巧姣搭救父亲是子女的义务,可谓尽孝尽义、义不容辞。

宋巧姣替孙玉姣洗冤可谓是仗义,义勇义气。

宋巧姣面对的是一场状告县令枉法裁判的诉讼,这无异于是以卵击石。

宋巧姣自始至终表现出刚烈不屈的性格,她丝毫不惧诉讼中县令对她的百般恐吓。县令自信的认为,地方上的事情总归是自己说了算,等太后一走就可以找宋巧姣秋后算账。甚至是在刘公道指认的井里挖出了宋兴儿的尸体的时候,县令也没有深刻承认自己的错误,只是跟宋父说免于偿还十两纹银。宋父几乎不愿辨认尸体,伤心失望的离去,他失去了自己唯一的儿子。真凶落网,凶器出现,三天期满,人犯带齐。这时候的县令赵廉呈公文复命,仍不忘贿赂公差,以求在刘瑾跟前获得升迁,在他眼里乌纱比人命更加重要。

赵廉,赵廉,不清廉。本案中,县令是宋巧姣最大的障碍,身为乡约的刘公道也使得宋巧姣的诉讼阻力不小。

乡约刘公道,不仅不公道,而且还诬告。乡约何等的能力,一面之词就将宋兴儿说成了携款潜逃的盗窃犯,牵连宋父锒铛入狱,致使宋家家破人亡。

宋巧姣明白在这样的地方司法环境中,自己的案件不可能得到公正的裁判。

是,宋巧姣并没有丧失追求正义真理的决心与勇气。

她跟太后陈情道:“闻得千岁爱民如子,法不枉断。小民女不顾羞耻、性命,今番前来,望千岁断明此案,犹如草木得生,拨云见日。谨此叩天,哀哀上告,哀哀上告。”宋巧姣追求的正义深深根植于她的信赖。此时的宋巧姣颇有古罗马法彦所描述的“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的相似身影。

明朝时对登闻鼓案件诉冤不实者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若迎车驾及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杖责一百不死也残,尽管如此,宋巧姣义无反顾。

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宋巧姣要想通过登闻鼓制度进状,必须经过州、县、府、省官不被受理后,方可击打登闻鼓,呈递鼓状。

很明显,宋巧姣在牢里被屈打的丈夫等不了这么长的时间了。“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在丈夫冤死囚牢之前,她必须采取行动。

宋巧姣说:“理义正哪怕那王法律条!”纵使国家的法律要严惩我,我也要去伸张真理和正义。

宋父担心失去女儿,惧怕不已,在宋父眼里宋巧姣此去告状,八成是有去无回。

宋巧姣回答:“爹爹呀!漫说千岁前护后拥;就是一座刀山,唉,女儿也要前去呀!”

生活的真实在于看清它的本质之后依然选择面对它。

宋巧姣义字当头,向命运的“刀山”走去。

理义与法律

什么是“王法律条”?太后的仪仗怎么在宋巧姣这里就成了一座“刀山”?

宋巧姣要用自己的理与义去对抗的不仅仅是纯粹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是她要挑战皇权和阶级的压力。

宋巧姣所认识的“王法”和“律条”显然是不一样的。

“律条”是有名之罪,而“王法”很可能是无名之罪。无论有名无名,她都很可能难逃死罪。宋巧姣告状的难就难在她还没来得及伸冤,就可能沦为了王法律条的“牺牲品”。这样的杀戮是黑暗的,不透一丝缝隙,不给任何发声的机会。纵使王法律条严苛,也要追求理义正。

且不论宋巧姣的诉讼程序瑕疵,宋巧姣的诉求是正义且合理的。

首先,她喊冤告状的是死亡三人的人命官司,这是典型的刑事纠纷,不是邻里民事纠纷,更不是科举纠纷,在受案范围上符合直诉的要求。

其次,宋巧姣状告的案件蒙冤之人正处于紧迫的危险当中,来不及穷尽所有审级的诉讼救济,除了在法门寺向太后告状,一时间宋巧姣别无他法。告状之时丈夫并没有被处死,一切都还尚可挽回,宋巧姣尽管是伸冤但仍给县令留有余地,她没有“赶尽杀绝”。

最后,整个案件的处理就是在太后指令刘瑾彻查,刘瑾督促县令重审之后获得的平反。

宋巧姣一番坚持理义,沉冤得雪之后面谢太后的同时,收到了太后将自己和孙玉姣不分“大小”赐婚傅朋为妻的旨意。

而县令赵廉的处罚,就是去苏杭为二女置办嫁妆,这就是《宋巧姣告状》戏曲故事的大结局。

现代国家的法律渊源当中纵然已没有了“王法”的身影,而法律与理义的冲突不可避免持续演进。

虽然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宋巧姣,但也一定会多少面临有宋巧姣类似的选择境遇。

宋巧姣所坚持的理放大来看就是天理,是法上之法,是自然法。

理是衡量法好与坏、善与恶的标准,法与理相冲突,理完胜法。

这些自古有之,不证自明的天理,中国人深谙其中。

宋巧姣坚信“杀人者偿命”,没有杀人者不应该枉死。

太后相信“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处理这桩冤案胜过自己在庙里烧香还愿。

法通常和义保持统一,法具有和义相同的品格。

良法时常和正义紧密相连,西方人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由此可见正常情况下,法与义价值取向趋同。例如,一般情况下,法律和正义都保障人的生命权(生命自由)。特殊情况是法律的执行受到了歪曲,要剥夺无辜者的生命,此时义的出现一方面是补救作为最高价值生命权的法律内部权利体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也在法律体系之外正义则表现出“染色试剂”般的检测属性,可以识别法律的真实成分,从而判定制定法是否是真正的法。

怎样在理义法的内部处理问题,化解矛盾?

一者,选择法律还是选择理义,这并不是两条相互排斥的路径。

当选择法律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以后,并不意味着理义路径大门的当然关闭,相反之下,在运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理义可能会在其中起到更好的“粘合”作用。纠纷和矛盾使得原本平和的人际关系出现了难以修复的裂痕,通过法律修补的仅是肉眼可见的损害,更多细微的、不可逆转的伤害,需要在法律之外进行持续的“柔性”补救。

这些补救可能是道德层面的,可能是人情层面的,也可能是发自内心想要主动救赎的任何法律惩罚之外的有利于修复关系的任何措施。法律在此只能是强制规定最低的要求,而不能“强人所难”。

再者,有时候纠纷的等级可能比较低,并不会触发法律的强制惩罚机制,自然在更为“柔性”层面修复关系更为有利,以防造成“二次创伤”。

例如,这一情况通常可能表现为我们生活中纠纷解决的诉讼外调解途径,这也更倾向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还有这样一种极端的情形,当把法律纠纷解决的流程当成“自动售货机”,输入了大前提和小前提,然而得出的却是一个违背正义的裁判结果,此时法律的纠纷解决机制出现了“系统性奔溃”,例如典型的是希特勒时期的法律规定屠杀犹太人。

法律机制崩溃的同时触发理义系统的开启,此时理义合一、双剑合璧,粉墨登场。

这也就是说,现代国家的纠纷解决更倾向于首先选择法律机制,因为它可被高效重复且绝大部分情况下结果正确。

但这并不能解决全部的纠纷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并不能完全彻底取代法官的裁判。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理义这种抽象的纠纷化解途径有着比法律机制更强的“对抗性”机制,但这并不是说它们一直都活跃地频繁出头。

理义永不缺位,理义深处蛰伏,理义伺机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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