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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vs侵权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如何确定

中国裁判文书网I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民辖87号

原告:黄崇向,男,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陕西帝凯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惠丰佳苑10号楼2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张莉。

原告黄崇向诉被告陕西帝凯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凯轩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年7月18日立案。

黄崇向诉称,其在微店购物平台上从帝凯轩公司处购买了两箱贵州茅台酒,经国酒茅台专营店鉴定,这两箱茅台均为假酒,但还需要茅台公司打假办出具权威鉴定结果。黄崇向认为帝凯轩公司销售的茅台酒脱离了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管,是为了高额利润制造出来的不符合食品标准的假茅台酒,属于恶意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退一赔十,即退元,赔0元;2.被告承担本案茅台酒鉴定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该案中,帝凯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网络平台“微店”进行的,《微店服务协议》中对争议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应由您与微店的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您同意由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袋时尚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口袋时尚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室,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管辖。

本案中,黄崇向接受《微店服务协议》并注册成为微店会员,故双方应接受协议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因此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年9月12日作出()浙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帝凯轩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朝阳法院管辖。后黄崇向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经朝阳法院询问帝凯轩公司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所涉及的产品销售地系上海市,侵权结果发生地系浙江省苍南县,帝凯轩公司住所地系陕西省宝鸡市,上述地址均不属于北京市朝阳区辖区范围,故本案依法不应由朝阳法院管辖。经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本案涉及诉的性质,并根据诉的性质确定相关的管辖法院。

基于产品质量产生的纠纷,可以是合同之诉,也可以是侵权之诉,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因此在确定相关管辖权时,应该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诉的性质,进而决定管辖法院。

本案中,黄崇向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退一赔十,即退元,赔0元;2.被告承担本案茅台酒鉴定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黄崇向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苍南县法院立案时也是确定的该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亦没有异议,则本案属于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所涉及的产品销售地系上海市,侵权结果发生地系浙江省苍南县,被告住所地系陕西省宝鸡市,则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移送管辖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立初

审判员   纪 力

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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