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副区级领导干部、石景山区国资委主任司尚国,近日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1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司尚国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
犯受贿罪数额巨大判刑6年罚金50万
司尚国,男,60岁,汉族,研究生文化,原北京市石景山区副区级领导干部,曾任北京市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主任,北京市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协副主席。因涉嫌犯受贿罪,司尚国于去年5月31日被留置,去年1月1日被逮捕。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司尚国利用担任石景山区国资委主任、石景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城市兴华门窗有限公司(下称兴华公司)、北京中创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中创顺达被动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创公司)在工程项目承揽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给予的钱款共计84.85万元。案发后,司尚国的亲属代其退缴4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司尚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司尚国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司尚国所犯受贿罪,数额巨大。司尚国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司尚国虽退出了全部受贿款,但赃款尚有部分未追缴到案,量刑时亦应酌予考量。法院根据司尚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受贿事实
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涉两公司三项目
法院列明了被告人司尚国的具体犯罪事实,两项受贿事实都发生在其担任石景山区国资委主任期间。
年至01年期间,司尚国利用其担任石景山区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兴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加某的请托,为兴华公司承揽石景山区金鼎商贸区项目、衙门口住宅公建项目、五里坨建设组团01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的门窗工程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加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万余元。司尚国为掩饰犯罪,于年底至年初向加某退还18万余元;年8月左右交给张某80万元,委托其退给加某,该款尚在张某处。
年至年期间,司尚国利用其担任石景山区国资委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中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请托,为中创公司承揽石景山区衙门口住宅公建项目、五里坨建设组团01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程提供帮助,于年1月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万元。司尚国为掩饰犯罪,年底向张某退还上述款项。
案发后,加某、张某分别向市纪委监委退缴元、万元。
争议聚焦
两公司中标司尚国是否起作用?
司尚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罪行。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司尚国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认为,司尚国主动退还收受加某的万元,年1月收受张某万元后,当年11月即主动退还,占有钱款时间短且未使用,犯罪情节轻微;司尚国对张某、加某的公司能否中标,不起决定作用,相关工程经正常招投标程序中标,且已验收合格,未发生危害后果造成损失;司尚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综上,请求法庭对司尚国从轻处罚。
司尚国对两公司能否中标,是否起作用?多位证人对此提供了证言。证人明某称,当时其任实兴腾飞公司总经理,实兴腾飞公司是石景山区属国有公司,国资委主任司尚国是其直接领导。司尚国在私下说过,让明某在同等情况下照顾一下加某。后来明某就安排公司负责招投标的部门和加某对接具体招投标事宜,并在同等情况下予以照顾。在加某承揽五里坨项目门窗工程中,也是先安排加某的企业入围参与招投标的范围,让加某的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加某的公司。
另一位证人加某称,其经营兴华公司,年左右,加某在金鼎商贸区项目的一个剪彩仪式上认识了司尚国。年左右,加某得知石景山区国企业实兴腾飞公司在做金鼎商贸项目,就请司尚国跟实兴腾飞公司的总经理明某打招呼,让其参与到金鼎商贸区的门窗业务中。后来司尚国打电话说他跟明某打了招呼,让加某直接跟明某联系。后加某到明某办公室跟他说,想参与金鼎商贸项目,明某说司尚国跟他打招呼了,但还要走一下招投标程序,他会安排负责招投标的职工和其对接。实兴腾飞公司预算部的人和其联系,向其透露了最低价,加某按最低价投标,顺利中标。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作者:林靖责编:黄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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